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26號
- 原告
- 銳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琮方
- 訴訟代理人
- 王敬堯律師
- 被告
-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鏞
- 訴訟代理人
- 林輝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姜怡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