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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蘇嘉豐
  • 法定代理人
    王琮方、陳伯鏞

  • 原告
    銳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26號 原 告 銳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琮方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被 告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鏞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複代理人 姜怡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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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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