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銳鎷股份有限公司、王琮方、嘉裕股份有限公司、陳伯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26號 原 告 銳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琮方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被 告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鏞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複代理人 姜怡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