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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蘇嘉豐

原告
銳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琮方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被告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鏞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複代理人
姜怡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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