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88號
- 原告
- 惠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德
- 訴訟代理人
- 林辰彥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凱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理樂律師
- 被告
-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吳正己
- 訴訟代理人
- 俞伯璋律師
何明峯律師
張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111年度訴字第4888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明顯錯誤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貳、二、第19行 故被告 故原告 貳、三、(二)第 3行 第3期款20萬元、第3期款20萬元 第3期款20萬元、第4期款20萬元 貳、四、第1行 甲至四 甲至丁 貳、四、(一)、2.第23行 第1期至第2期 第1期至第3期 貳、四、(二)、4.第3行 上訴人 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