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
    劉宇霖

  • 當事人
    惠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88號 原 告 惠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德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凱傑律師 張理樂律師 被 告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正己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何明峯律師 張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111年度訴字第4888號 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明顯錯誤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貳、二、第19行 故被告 故原告 貳、三、(二)第 3行 第3期款20萬元、第3期款20萬元 第3期款20萬元、第4期款20萬元 貳、四、第1行 甲至四 甲至丁 貳、四、(一)、2.第23行 第1期至第2期 第1期至第3期 貳、四、(二)、4.第3行 上訴人 原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