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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88號

返還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劉宇霖

原告
惠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德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許凱傑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理樂律師
被告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正己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何明峯律師

張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111年度訴字第4888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明顯錯誤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貳、二、第19行 故被告 故原告 貳、三、(二)第 3行 第3期款20萬元、第3期款20萬元 第3期款20萬元、第4期款20萬元 貳、四、第1行 甲至四 甲至丁 貳、四、(一)、2.第23行 第1期至第2期 第1期至第3期 貳、四、(二)、4.第3行 上訴人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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