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信全
- 即被告
- 呂佳靜
- 即被告
- 李姵儀
- 即被告
- 徐翊銘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世璋(即臨時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910號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本裁定後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