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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呂俐雯
  • 法定代理人
    廖俐洋

  • 原告
    時代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林燕路繁麗蔡佳芬朱碧珍李柏瑾李靖緯王紘益王美雲陳硏如黃敬允繆筠媛鄭國劉婉如黃玉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40號 原 告 時代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廖俐洋 原 告 林燕 路繁麗 蔡佳芬 朱碧珍 李柏瑾 李靖緯 王紘益 王美雲 陳硏如 黃敬允 繆筠媛 鄭國 劉婉如 黃玉瑩 上1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承諺律師 被 告 周方慰 林欣瑩 高陳綉治 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被 告 謙匯普樂室旅館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 上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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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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