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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40號

返還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呂俐雯

原告
時代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原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廖俐洋
原告
林燕
原告
路繁麗
原告
蔡佳芬
原告
朱碧珍
原告
李柏瑾
原告
李靖緯
原告
王紘益
原告
王美雲
原告
陳硏如
原告
黃敬允
原告
繆筠媛
原告
鄭國
原告
劉婉如
原告
黃玉瑩
上1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吳承諺律師
被告
周方慰
被告
林欣瑩
被告
高陳綉治
被告
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被告
謙匯普樂室旅館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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