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香港商陽獅銳奇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林維智、雅逸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勝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香港商陽獅銳奇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雅逸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惟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判決命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5萬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上訴人即原告香港商陽獅銳奇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起上訴,聲明上訴人即被告雅逸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伊115萬元,及自111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利益為1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而上訴人即被告雅逸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亦提起上 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伊部分廢棄,是上訴利益為115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