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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01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鈺琅蒲心智郭子彰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彥寬
被告
大福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壹仟零肆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萬壹仟零肆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萬3,01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9、11頁),嗣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見本院卷第68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大福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大福公司)前邀同被告黃志強為連帶保證人,向伊為下列借款:

(一)於109年5月22日向伊借款50萬元,借款期間自同年月29日起至114年5月29日止,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1.135%計算,並應自109年11月29日起分54期按月攤還本息。

(二)復於110年8月19日向伊借款50萬元,借款期間自同年月31日起至115年8月31日止,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2.145%計算,並應自111年2月28日起分54期按月攤還本息。前開借款並均約定如大福公司未按期攤繳本息,除仍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大福公司自111年7月3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雖曾再清償部分款項,然迄今仍欠本金70萬1,04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且黃志強應就前開借款與大福公司負連帶保證之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前開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原告催告函、授信明細查詢單、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貸款契約書及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41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前開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蒲心智

                  法 官 郭子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產品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法 1 借據(小規模營業營業人專用) 30萬8,375元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2.355% 自111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48%  2 貸款契約(理財貸款業務-微型企業) 45萬4,638元 自111年7月3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3.365% 自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49%  合計:  76萬3,013元    
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編號 產品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法 1 借據(小規模營業營業人專用) 28萬1,187元 自111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48% 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貸款契約(理財貸款業務-微型企業) 41萬9,860元 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49% 自11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70萬1,0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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