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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16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楊承翰

上訴人
即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子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嚐鮮味小吃店、林志堅、宋坤潭、林美玲、陳啓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萬96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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