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48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名凱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仲堅
- 被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益昌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敬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審判決命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433,9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聲明:㈠原反訴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其上訴利益為43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