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名凱貿易有限公司、林仲堅、益昌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敬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48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名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堅 被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益昌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敬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審判決命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433,9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聲明:㈠原反訴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其上訴利益為43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