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48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名凱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仲堅
- 被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益昌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敬益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月7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