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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37號

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郭思妤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方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歐強幹細胞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1年訴字第5337號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屬財產權訴訟,因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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