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林方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方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歐強幹細胞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1年訴字第5337號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屬財產權訴訟,因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