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10號
- 原告
- 陳中洋
- 訴訟代理人
- 陳思偉
- 被告
- 富煌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胡馨尹
- 被告
- 林華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另於111年12月8日提民事更正陳報狀陳明原告於111年12月8日當庭所陳報被告已清償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萬應有誤,正確還款金額應為24萬等語,故本件就原告具狀更正之事實及聲明之金額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明本件最終請求之具體聲明金額為何,若有更正,請一併敘明更正之理由及證據,繕本逕送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