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17號
- 上訴人
- 充晟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秉謙(原名吳旻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5417號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