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37號
- 原告
- 王清富
- 原告
- 王詮
- 原告
- 王仁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延勲律師
- 被告
- 定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阿珠
- 被告
- 王詮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王子豪
- 被告
- 陽洸鈦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余秀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怡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6日上午10點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