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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64號

給付代墊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賴秋萍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亞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榮聰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查,被上訴人於本院對上訴人、完美顧問有限公司提起請求給付代墊款之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判准上訴人其中新臺幣(下同)360,945元本息之請求,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360,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而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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