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懲罰性賠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莘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碧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82號 原 告 莘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雲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何明峯律師 張晉榮律師 被 告 李品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給付懲罰性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