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許禎彬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田正成
謝正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審判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654,891元,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其上訴利益為5,654,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