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03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朱冠陵
- 被告
- 拱心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被告
- 品宅傢品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前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范揚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後段關於「餘由被告品宅傢品有限公司、被告范揚承負擔」記載,應更正為「餘由被告品宅傢品有限公司、被告范揚承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原本及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