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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李子寧
  •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宗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3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 被 告 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宗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說明訴之聲明請求之違約金請求起迄時點是否正確,並將繕本檢附過院。本件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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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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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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