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吳宗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3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 被 告 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宗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說明訴之聲明請求之違約金請求起迄時點是否正確,並將繕本檢附過院。本件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