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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91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吳佳樺

原告
徐誠斌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被告
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訴訟代理人
陳以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崇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思凡律師
被告
可堤行銷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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