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徐誠斌、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余祈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91號 原 告 徐誠斌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被 告 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訴訟代理人 陳以敦律師 陳崇光律師 宋思凡律師 被 告 可堤行銷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