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91號
- 原告
- 徐誠斌
- 訴訟代理人
- 徐正坤律師
- 被告
- 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祈霖
- 訴訟代理人
- 陳以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崇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宋思凡律師
- 被告
- 可堤行銷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祈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