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16號
- 原告
- 邱銳
- 訴訟代理人
- 胡林凱律師
- 被告
- 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黃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將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送至被告廠內維修,惟被告迄今無法交車,致原告受有車輛折舊之損失新臺幣132萬688元等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32萬688元本息,並將上開車輛回復原狀交付原告。查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有公司基本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復未敘明本院具特別審判籍之情事,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