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佳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邱冠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36號 上 訴 人 佳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冠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呈冠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本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6,46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1,099元;反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3,225,42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9,465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100,56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