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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36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許筑婷

上訴人
佳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冠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呈冠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本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6,4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099元;反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3,225,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465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100,5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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