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36號
- 上訴人
- 佳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冠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呈冠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本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6,4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099元;反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3,225,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465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100,5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