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林子涵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台北市成功國宅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卓必靖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如思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謝秀如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林偉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4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61萬3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