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簡志復即宜佳國際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75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立杰 被 告 簡志復即宜佳國際商行 簡志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簡志復即宜佳國際商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壹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簡志復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授信約定書第14條及借款契約其他約定事項第12條約定,因借款契約涉訟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簡志復即宜佳國際商行(下稱宜佳商行)於民國109年10月5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借款期間5年,借款利率自109年10月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年 息1%固定計息,另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4年10月5日止按年息2.346%浮動計息,共分60期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又於110 年9月30日向伊申請自110年9月30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僅 按月繳息不還本,自111年9月30日起至114年10月5日止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簡志復則於110年4月8日向伊申貸借款額 度50萬元,期間5年,借款利率自110年4月8日起至115年4月8日止按年息1.92%浮動計息,共分60期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又於110年8月8日向伊申請自110年8月8日起至111年8月8日 止僅按月繳息不還本,自111年8月8日起至115年4月8日止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自111年7月30日起及111年7月8日 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共70萬8,421元及如附表編號一 、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原告催繳仍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授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並未拿到錢,雖以伊名義貸款,但有人未經伊同意去取款,對方是伊原來伊加盟的便利商店的人,因為當時伊上夜班,太累,所以提早回去,對方就幫伊領這筆錢,錢雖有匯到伊帳戶,然該帳戶並不在伊身上,希望原告可以少一點錢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借據、借款契約等件為證,而被告自承有以其名義借款,雖抗辯借款款項匯入被告帳戶後有人未經被告同意取錢或當時帳戶不在被告身上等語,惟被告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之,已難採信,又縱如被告上述所辯,然而,被告並未說明為何將帳戶交付他人,況原告與被告成立本件借貸契約,並已經借款款項交付被告,即已履行貸與人之義務,他人未經被告同意領取被告帳戶內款項要屬被告與他人之法律關係,而與原告無涉,亦無法據之為被告得拒絕返還借款之理由,被告上開抗辯,顯無可採,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系爭授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簡志復即宜佳商行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及被告簡志復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告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法 1 簡志復即宜佳國際商行 24萬1,123元 自111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6% 自111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簡志復 46萬7,298 自11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92% 自11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