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葉瑛娟、標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蘇明仁、楊岳修、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章世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68號 原 告 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 原 告 標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原 告 楊岳修 被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颱風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