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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68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
原告
標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原告
楊岳修
被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颱風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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