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34號
- 原告
-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盈
- 訴訟代理人
- 黃欣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雍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雍晶律師
- 被告
- 金源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5834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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