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林禎瑩
- 法定代理人趙守文
- 原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劉志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845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李郁奇 被 告 劉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參佰貳拾陸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戶籍設於臺北○○○○○○○○○,其實際住、居所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乃依原告聲請為公示送達,則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 93年4月29日向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94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利息前三期按年利率 3%固定計算,第四期起改按年利率12%計算,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迄今尚欠798,976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該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嗣安泰銀行將其對被告之債權於94年12月30日讓與訴外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鑫公司),並依修正前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18條第 3項規定,以登報公告方式為債權讓與之通知,長鑫公司復於 99年12月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尚億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尚億鑫公司),尚億鑫公司於 103年1月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米蘭公司),米蘭公司於104年12月9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得理公司),得理公司於 111年10月20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自為本件之債權人,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債權讓與通知。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本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等語。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借款契約書、安泰銀行、長鑫公司、尚億鑫公司、米蘭公司、得理公司分別出具之債權讓與聲明書、被告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見卷第 9至22頁),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經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請求違約金部分,按金融機構約定收取違約金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第2項第 1款規定參照。本院審酌依前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縱非直接適用於本件契約之締結情形,仍得反應在目前金融秩序下,金融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契約時所得收取違約金範圍之一般性上限見解,兼衡目前利率水準、社會經濟狀況等情,本院認原告得請求之違約金,應以最高連續收取 9期為限為適當,逾此數額則屬過高,爰依民法第 252條規定酌減之,故原告請求違約金逾9期部分,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原告聲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 1項各款之規定,惟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1項規定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然本院酌量原告之聲明大部分勝訴,僅小部分關於違約金請求駁回之情形,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始為公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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