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91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許筑婷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蘇龍昇
被告
艾斯奎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俊徹
被告
林嘉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貳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依兩造間借款契約書第34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0頁),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艾斯奎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斯奎爾公司)於民國110年3月24日邀同吳俊徹、林嘉瑩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15萬元,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3月24日起至117年3月24日止,約定自撥款日起以每1月為1期,共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以週年利率2.8%計算。如被告有遲延還款時,除按上述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艾斯奎爾公司自111年7月24日起未依約繳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77萬2,244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吳俊徹、林嘉瑩為艾斯奎爾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及動用繳款紀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13頁),堪信為真實。艾斯奎爾公司於前揭欠款因未依約繳納視為到期後,依前開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吳俊徹、林嘉瑩擔任艾斯奎爾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上說明,自應與艾斯奎爾公司就前揭債務連帶負擔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金177萬2,244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未還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標準  1 1,772,244 自111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8% 自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内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加計之違約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