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41號
- 上訴 人
- 即
- 被 告
- 傑林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
- 算 人 黃金俊 住○○市○○區○○街00號00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 陳春玲
- 被上訴人即
- 原 告
- 總來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木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2年6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29至535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