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93號
- 上訴人
- Egly Deborah Aphrodite
- 上訴人
- Hooker Christopher James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凱勳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姝嫚律師
- 被上訴人
- 仁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春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