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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1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蔡政哲姚水文林承歆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訴訟代理人
吳心淳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喬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桃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林承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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