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傅凱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57號 上 訴 人 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凱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品卉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