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57號
- 上訴人
- 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凱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品卉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75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品卉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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