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定霖生技整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蘇珍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定霖生技整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珍儀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朱祐慧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上海睦天定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宸 訴訟代理人 李毅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設上海市○○區○○路0000號第一 幢」之記載,應更正為「設上海市○○區○○路0000號第一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