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7號
- 上訴人
- 上海睦天定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乙宸
黃聖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定霖生技整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97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萬8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萬189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797號
兼法定代理
人 黃乙宸
黃聖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定霖生技整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97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萬8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萬189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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