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吳淑蓉、蔡政翰、游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10號 原 告 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蓉 原 告 蔡政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紫倩律師 被 告 游倪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哲丞律師 陳寧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