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94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陳瑋澔
- 被告
- 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游孟輝
視同被告 周怡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08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