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林鈺琅
- 法定代理人邱碧玉、鄭文隆
- 上訴人即 原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被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19號 上訴人 即 原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邱碧玉 被上訴人即被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鄭文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919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肆萬肆仟零柒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高 菁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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