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春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至玄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晴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廣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益甄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文心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萬宗宇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柏霖律師
- 原告
- 風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鍾志杰
- 訴訟代理人
- 李益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文心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萬宗宇律師
- 原告
-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樂維
- 訴訟代理人
- 陳姮如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袁睦鄰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美齡律師
- 被告
- 詹翔雯
- 訴訟代理人
- 蔡鴻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信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