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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黃鈺純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春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至玄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晴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廣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文心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萬宗宇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柏霖律師
原告
風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鍾志杰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文心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萬宗宇律師
原告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訴訟代理人
陳姮如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袁睦鄰
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美齡律師
被告
詹翔雯
訴訟代理人
蔡鴻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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