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黃鈺純
- 法定代理人羅至玄、李俊廣
- 被告春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晴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春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至玄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晴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廣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高文心律師 萬宗宇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柏霖律師 原 告 風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鍾志杰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高文心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萬宗宇律師 原 告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訴訟代理人 陳姮如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袁睦鄰 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吳美齡律師 被 告 詹翔雯 訴訟代理人 蔡鴻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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