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國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聖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博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4日111年度重國字第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68,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