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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蔡鎮宇

原告
黃國宏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瑋律師
被告
陳玉英

黃雅瑛

黃寶俊(即黃國藩之承受訴訟人)

黃寶湧(即黃國藩之承受訴訟人)

黃寶杰(即黃國藩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玲(即黃國藩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黃國勳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此些規定並為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查本案繫屬後,被告黃國藩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死亡,其合法繼承人為被告黃寶俊、黃寶湧、黃寶杰、黃淑玲,嗣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聲明被告黃寶俊、黃寶湧、黃寶杰、黃淑玲應承受訴訟,核與上開說明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陳玉英、黃雅瑛、黃寶俊、黃寶湧、黃寶杰、黃淑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黃國勳於111年5月2日死亡,嗣被告黃國藩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原告、被告張順興、陳玉英、黃雅瑛、黃寶俊、黃寶湧、黃寶杰、黃淑玲就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之應繼分應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之財產尚未分割,惟被告黃雅瑛現居美國,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訴請裁判分割等語,並聲明:被繼承人黃國勳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之財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被告陳玉英、黃雅瑛、黃寶俊、黃寶湧、黃寶杰、黃淑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再分別共有之應有部分,乃就一所有權為量之分割,並依該量上劃分之一定分數比率,分歸於各共有人抽象享有之狀態。繼承人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變更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5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黃國勳於110年5月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之財產,原告、被告陳玉英、黃國藩、黃雅瑛為法定繼承人,然被告黃國藩已於訴訟繫屬中死亡,應由原告、被告陳玉英、黃雅瑛、黃寶俊、黃寶湧、黃寶杰、黃淑玲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繼承,惟迄今仍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其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被繼承人現金股利支票影本、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兩造最新戶籍謄本、黃國勳除戶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黃國藩之繼承系統表、黃國藩除戶謄本、黃寶俊戶籍謄本、黃寶湧戶籍謄本、黃寶杰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陳玉英、黃雅瑛、黃寶俊、黃寶湧、黃寶杰、黃淑玲所不爭執,應堪信屬實。復查,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原告、被告既無法協議分割,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於法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被繼承人黃國勳所遺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參酌部分財產係與他人公同共有,未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前不宜貿然分割,且被繼承人黃國藩之應繼分已經由被告黃寶俊、黃寶湧、黃寶杰、黃淑玲再轉繼承,認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且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式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故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應由公同共有人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附表一:原告主張之遺產項目及分割方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遺產項目(價值或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0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637) 由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0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31213)   0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31213)   0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31213)   05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31213)   06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31213)   07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31213)   08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31213)   09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31213)   10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31213)   1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31213)   1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31213)   1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31213)   1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31213)   15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31213)   16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31213)   17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31213)   18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31213)   19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31213)   20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637)   2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637)   2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637)   2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637)   2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637)   25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6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   27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   28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   29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   30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   3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   3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   33 中國信託銀行1,069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34 郵局3,743元暨其孳息   35 國泰世華銀行16,055元暨其孳息   36 元大商業銀行70,624元暨其孳息   37 第一銀行15,777元暨其孳息   38 國泰世華銀行-USD3.56  99元暨其孳息   39 國泰世華銀行-ZAR5.46  11元暨其孳息   40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18股暨其孳息   4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13股暨其孳息   42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535股暨其孳息   43 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5,000股暨其股息   44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5,858股暨其股息   45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443股暨其股息   46 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暨其股息   47 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66股暨其股息   48 富鼎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47股暨其股息   49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785股暨其股息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  名  應繼分比例  1   陳玉英     1/2  2   黃寶俊     1/24    3   黃寶湧     1/24  4   黃寶捷     1/24  5   黃淑玲     1/24  6   黃國宏     1/6  7   黃雅瑛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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