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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01號

請求股權變更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蘇嘉豐

原告
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
原告
楊岳修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欣榮律師
被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臨時管理人 章世璋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參加人
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徐鼎鈞
訴訟代理人
邱啟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變更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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