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股權變更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葉瑛娟、楊岳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01號 原 告 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 原 告 楊岳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欣榮律師 被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章世璋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參 加 人 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徐鼎鈞 訴訟代理人 邱啟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變更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