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01號
- 原告
- 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瑛娟
- 原告
- 楊岳修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潘欣榮律師
- 被告
-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臨時管理人 章世璋
- 訴訟代理人
- 詹振寧律師
- 參加人
- 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 法定代理人
- 徐鼎鈞
- 訴訟代理人
- 邱啟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變更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