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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15號

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林欣苑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蔡王水玉
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律師
李昕陽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永臻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郁菁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郁君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莊怡萱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丞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村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王世華律師
莊景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王水玉等間因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645,777元(計算式如本院卷一第35頁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附具繕本),及依被上訴人人數補正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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