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吳宗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彥孝 被 告 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宗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7日下午2時3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針對被告全方 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吳宗祐部分,訴訟程序容有疑義,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至被告陳彥甫部分,則於111年12月26日公告判決,附此敘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