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65號
- 原告
-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信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指定代表人 劉元智
- 訴訟代理人
- 徐頌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歐陽漢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碩勛
- 被告
- 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林淑貞
- 被告
- 林淑貞
- 被告
- 楊欽亮(筆名:林志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旭暉律師
- 被告
-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慶餘
- 訴訟代理人
- 高榮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六、(五)、⒈、(2)、②第八行關於「3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0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