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信義股份有限公司、劉元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65號 原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信義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 劉元智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王碩勛 被 告 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淑貞 被 告 林淑貞 楊欽亮(筆名:林志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旭暉律師 被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高榮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六、(五)、⒈、(2)、② 第八行關於「3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000,000元」。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