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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李子寧

  • 當事人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特拉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 原 告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被 告 英特拉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鏗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到院,經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3萬3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9072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裁判費500元,尚欠13萬8572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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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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