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詩淵、英特拉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鏗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 原 告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被 告 英特拉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鏗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到院,經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3萬3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9072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裁判費500元,尚欠13萬8572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