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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子寧

原告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被告
英特拉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鏗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到院,經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3萬3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9072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裁判費500元,尚欠13萬85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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