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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0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許筑婷

原告
派司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雙文
被告
群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奇諒
被告
宋慧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原告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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