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08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學智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環宇法律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邱淑卿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寰瀛法律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怡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6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計算式:6,000,000+6,000,000=12,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76,4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