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學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0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環宇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邱淑卿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寰瀛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怡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6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計算式:6,000,000+6,000,000=12,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76,4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