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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08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林修平

上 訴 人即

被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智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環宇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邱淑卿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寰瀛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怡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6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計算式:6,000,000+6,000,000=12,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76,4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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