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38號
- 原告
- 興記有限公司
- 原告
- 臨時管理人 許家華律師
- 被告
- 郭林初旭
- 訴訟代理人
- 蕭佑澎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奕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宜:
㈠原告應提出其主張與被告間有成立寄託法律關係之相關證據資料,暨具體說明本件請求所引用之法律規定(含原告主張之寄託、無因管理部分)。
㈡原告應遵期提出上開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