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興記有限公司、郭林初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38號 原 告 興記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許家華律師 被 告 郭林初旭 訴訟代理人 蕭佑澎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宜: ㈠原告應提出其主張與被告間有成立寄託法律關係之相關證據資料,暨具體說明本件請求所引用之法律規定(含原告主張之寄託、無因管理部分)。 ㈡原告應遵期提出上開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