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 原告
- 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怡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軒忠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睿軒忠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2萬68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1624元,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為14萬1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