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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林伊倫

  • 原告
    歐士佳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原 告 歐士佳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淑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億2,429萬3,607元 (即被告於本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之債權本金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萬9,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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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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