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 原告
- 歐士佳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王淑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慶皇律師
- 被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訴訟代理人
- 曾瑞文
張嘉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1年4月18日辯論終結,原定同年5月27日宣判。惟本件原告未繳納一審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935號裁定駁回後,原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5月17日以111年度抗字第336號裁定駁回抗告(尚未確定),是本件若原告確應繳納裁判費,即應先再命原告繳納裁判費,故本件容有待上開訴訟救助事件確定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