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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林伊倫

原告
歐士佳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王淑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
被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曾瑞文

張嘉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1年4月18日辯論終結,原定同年5月27日宣判。惟本件原告未繳納一審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935號裁定駁回後,原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5月17日以111年度抗字第336號裁定駁回抗告(尚未確定),是本件若原告確應繳納裁判費,即應先再命原告繳納裁判費,故本件容有待上開訴訟救助事件確定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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