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歐士佳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原 告 歐士佳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淑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曾瑞文 張嘉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1年4月18日辯論終結,原定同年5月27日宣判。惟本件原告未繳納一審裁判 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935號裁定駁回後,原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5月17日以111年度抗 字第336號裁定駁回抗告(尚未確定),是本件若原告確應繳納 裁判費,即應先再命原告繳納裁判費,故本件容有待上開訴訟救助事件確定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品蓉